半年前,文先生受鐘某雇傭,為對方裝修房屋。一日工作休息間隙,鐘某邀請其外出喝酒。期間,因文先生不勝酒力不愿多喝,但鐘某提出剩下的工作量已經(jīng)不多,多喝幾杯也無妨。喝醉后,文先生駕駛摩托車趕去上班途中出事故致左腿骨折,落下八級傷殘。當他要求鐘某給予賠償時遭拒,對方稱其摔傷是酒后駕車所致。文先生遂咨詢,鐘某應否擔責?
法律人士表示,雙方都有一定責任。
首先,文先生到鐘某家上班是雇傭活動的延續(xù)。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受雇進行勞動時,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,但其表現(xiàn)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(nèi)在聯(lián)系的,應當認定為“從事雇傭活動”。本案中,文先生在回鐘某家途中受傷,目的是為了繼續(xù)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,完成鐘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務,雖不是上班期間,但可視為雇傭活動的延伸。該司法解釋同時規(guī)定,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因此雇主鐘某難辭其咎。
再者,文先生應自負一定責任,因為他應當預見醉酒駕駛摩托車上班的危險性,卻采取放任態(tài)度才導致事故發(fā)生,存在重大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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